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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行业,很多时候不同的几家公司可能存在股东、董事等某方面的联系,这样的公司在参与项目招投标的时候被称为关联公司,那么关联公司能否参与投标?广建筑才网小编给大家分析一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在招标投标中,经常碰到这样一些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的子公司或母公司能否参与投标;同一法人控股的两家不同子公司能否参与同一项目投标;两个投标人的股东或高管存在交叉关系,其投标是否无效等。一言概之,其实就是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关联公司能否投标或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
何为关联公司
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定义何为关联公司,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解释,“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依据这一解释,《公司法》所指的关联公司主要是指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有关联的公司,在现实中,这一定义的适用范围明显过窄,对大量的因其他关系而构成关联关系的公司没有涵盖到,如两家公司之间存在控股或参股,两家公司有没有关联关系;两家公司的董事、高级经理人、监事、法定代表人或是实际控制人分别是父子、夫妻、兄弟姐妹,两家公司有没有关联关系;一家公司的董事同时在另一家公司担任监事或高管,两家公司有没有关联关系等。
相对而言,我国《税法》对于关联企业的认定范围更加宽泛,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企业: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列举了八种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对上述规定认定的关联企业进行了细化。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第二条对关联企业的认定进一步细化为七项标准: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鉴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关联公司投标具有高度敏感性,经常被视为有“串通投标“的嫌疑,也是经常引起其他投标人投诉的重点关注点,为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宜对关联公司做扩大化解释,故本文所讨论的关联公司参照《税法》相关规定。
与招标人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
与招标人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投标,容易与招标人产生协同一致或串通,影响招标公正性。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条例中没有对何为“利害关系”进行详细说明,笔者认为,与招标人相关的关联公司即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范围。那么,是不是与招标人相关的关联公司都不能参与投标或投标无效呢?
实践中确实经常出现这样一些情况,如招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东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参与投标,或招标人负责人投资的或其亲属控制的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参与投标等,尤其是当招标人关联公司中标后,其他各方因为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常常提出质疑或投诉。
针对上述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地方及现实中经常发生的案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进行了释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以及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但是,“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由谁判定、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未予以明确。
综上所述,虽然是关联公司一起投标,但是只要在招标的各个环节都依法合规,能做到公平公正,在这样的情况下,关联公司是可以参与投标的,且其投标不应被判为无效。但是具体情况还是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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